民國109年1月16日公告
一、租金水準區間表使用原則
(一)本租金水準區間表僅供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公會版使用。
(二)租金總價為該案件之權狀面積乘上該類型物件所在行政區之單位租金,權狀面積不包含車位坪數。
(三)租金總價超過收件上限:若案件之評定租金總價超過該直轄市收件上限之案件,則不收件。
(四)租金單價高於區間上限:若案件之評定租金單價超過該行政區整層住宅(或獨立套房)區間上限,但租金總價未超過該直轄市收件上限,則須檢附估價師認可該評定租金之簽註意見。
(五)租金單價低於區間下限:如申請案件租金低於租金單價區間下限者亦可收件,但須請業者加註說明。
(六)無行政區可對照之地區:若案件所在行政區未列於該直轄市的租金水準區間表中,則該行政區案件之評定租金,須檢附估價師認可該評定租金之簽註意見。
一、收件上限: 月租金3萬元
二、各行政區整層住宅單位月租金(未列出之行政區需檢附估價師簽註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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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行政區獨立套房單位月租金(未列出之行政區需檢附估價師簽註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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